谈天说地 ✐2023-01-01

至尊的诫命

于中旻

 

凡事都不可亏欠人,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;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。像那不可姦淫,不可杀人,不可偷盜,不可贪婪,或有別的诫命,都包在“爱人如己”,这一句话之內了。爱是不加害与人的,所以爱,就完全了律法。(罗马书13:8-10)

经上记着说:“要爱人如己。”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。(雅各书2:8)

常会有人问说:“基督徒是否需要守律法?”这可是个很大的问题。最简单的答覆:“基督徒当然得守律法,否则岂不成了无法之人?但绝不是靠行律法得救!”
  有一名律法师,来试探主耶稣基督,主如此回答:

“你要尽心,尽性,尽意,尽力,爱主你的神-这是诫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。其次也相倣,就是要爱人如己。这两条诫命,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。”(马太福音22:37-40)

这“总纲”,就是一切都包括在內,是简明可行的,沒有再详释辩解的必要—只有“要显明自己有理”的人,才再喋喋不休。自己“有理”是何等的理呢?是“不去行”的理。耶稣耐心的照法律的规格,给他说明得非常清楚;最后下了断语:“你去照样行吧!”(路加福音10:25-37)
  既然解释清楚了,就再沒有回旋的余地-耶稣肯定那是总纲,不仅是当行的,也是不可不行的;而且“总纲”的意思,是包括以下有许多的细目,不必备列,都在当行的之內。耶稣给众人和门徒讲解文士和法利赛人,有“不良於行”的问题。他们讲得不错;“坐在摩西的位上”,条分缕析,头头是道;可惜,只是能说,不能行。
  不过,我们不能忽略主耶稣的吩咐。主吩咐:“凡他们所吩咐你们的,你们都要谨守,遵行。”(马太福音23:3)並非不常见的现象—有些信徒,遇到了自命“信仰纯正”的人,就见而厌之,先爭辩起来;然后,有了充分的借口,一笔抹煞,完全拒绝。耶稣说的正好相反;先要完全的接受-“都要”,律法所禁止的,谨守;规定的,遵行。
  这是唯一的好办法!先确定自己尽到了律法的责任,如果仍然以为有辩论的必要,再进行辩论;如此,可以有立足的余地。耶稣在下面继续说:“但不要效法他们的行为,因为他们能说,不能行。
  所差在哪里?律法对你的要求,必须得实行;就如国民有纳稅的义务,你是纳稅人,不能因为別人不纳稅,你就拒绝缴稅;也不能因为政府官僚懒惰,或发现有浪费,自己就不尽义务。那么,对於律法的要求,该谨守的,不能守;该遵行的,有困难,又该如何?
  法律的要求,同私慾的要求,有基本的冲突。
  一是禁慾。想办法捆绑私慾,是不少教门的方法,有英雄式的苦行,还颇能吸引人。他们教导,“使人徒有智慧之名,用私意崇拜,自表谦卑,苦待己身;其实在克制肉体的情慾上是毫无功效。”(歌罗西书2:22,23)
  一是纵慾。基督告诉信祂的犹太人,作门徒:“你们必晓得真理,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。”(约翰福音8:32)可是许多人断章取义,就如美国的大学,可以看见牆壁上大书这几个字;“自由”也就从那里泛滥不可收拾!原因是误解自由,误用自由,放纵情慾。使徒的劝勉:“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,当作放纵情慾的机会。”(加拉太书5:13)
  一是藏慾。有个真实的比喻:“人若怀里搋火,衣服岂能不烧呢?”(箴言6:27)把火藏在怀里,当时沒有人看得见;但终於闻得见焦味,冒起煙来!剩下的办法,是撕开宗教外衣,除去遮盖,露出本相,顾不得羞恥,逃命要紧。身或免於败,名则难免裂的结局。
  正确的道路,应当是脫慾。因为慾根深植,惟死才可以脫债。因此,必须在罪上死,在义上活。


Photo by Vlad Bagacian

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,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。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,使罪身灭绝,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-因为已死的人,是脫离了罪。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,就信必与祂同活。(罗马书6:5-8)

可见“受洗归入基督”,不只是仪式,应该有新意识。使徒又说:

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,叫我可以向神活着。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,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,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。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-祂是爱我,为我舍己。(加拉太书2:20)

主基督耶稣“爱我,为我”,因信作父神儿女的,该活出基督,活出主的爱-舍己,爱人。
  爱人该有多少呢?“要常以为亏欠”,就是说,还不完,还不清的债。我们真是无法像基督那样,完全的舍己爱人。因此,这“至尊的律法”,是我们终生当遵行,死而后已,沒有完成的律法。

  我有一次不愉快的经历。那时,我还自己驾车,需要去参加一个晚餐聚会。到达停车场,时间到了,过了,就是找不到停车位,也沒有服务员代停车,真是想丟都丟不得,想去又去不成,可急煞人。我发现有个残障人特定的车位空着;适巧有个巡察的警察经过,我问他:若使用那车位罚多少?回答:“400元!”实在太贵了;我以为如果40元还可以考虑。就在那时,有了空位,我才匆忙把车停好,已经迟到约半小时!许多人也有同样问题,真能勉強说得过去吗?別人错,你就可以随伙,积非成是,多错不错?还是值得思考的。
  后来想想,即使当时甘心违法付罚,就“爱心”说,还不能交待过去;因为即使付钱,佔用残障车位,若真有权合法使用的人来了,需停车而不得其位,可能招致想不到的损害。虽然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;但別人卻受到了损害,同样是伤害,是“法外之害”了!

  还应该有给基本观念:不守律法,违法有罪;但不是守法有功—无论如何完全守法,算不得功德。非国民,也不例外。作天国民,必须守天国的法。
  祝主施恩,使我们能谨守,遵行,这至尊的律法。

(同载於圣经网 aboutbible.net 之“天上人间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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