伪证之害
真话与假话,同样是声音,在见证的时候,卻会造成全然不同的结果,所以要小心,说话必须得负责任。
“审判官要细细的查究,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,以假见证陷害弟兄,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这样,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。別人听见,都要害怕,就不敢在你们中间,再行这样的恶了。你眼不可顾惜,要以命偿命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腳还腳。”(申命记19:18-21)
汉摩拉比法典
伪证不仅是违背诚实的原则,还由於恨,存意加害他人,是很要不得的事。自古的法律,从汉摩拉比法典(Code of Hammurabi)开始,无不严肃对待伪证;圣经原则更是如此。“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”,以至“以命偿命”,常被误意误引,作为报复的依据,在此明显可见是制裁诬陷,意在诬陷反坐,以赔偿受害人,还人公道公义。不幸,后来人流於仇恨,酷吏枉法,罗织迫害異己,稍微有些涉嫌,就捕风捉影,说什么“宁枉毋纵”,不惜错杀千百,不让一人漏网。耶稣降生时的暴君希律,屠杀伯利恆的婴孩,企图先发制人(马太福音2:16)。这样邪恶残酷的人,自然把诬陷举报,充分的当作借口,哪还管它什么虛假或真实!既然想作恶毒的假见证,自然经不起“细细查究”。破解虛假,是很简单的事,只需真实,基本上在沒有查明之先,绝不能接受其为真。
不义的谎言,引起不义之战的事实,历史中屡见不鲜。以近百年来说,德国纳粹诬指犹太人罪行,以为集体屠杀的借口。日本军国主义者,在中国东北事件,及芦沟桥事件,虛构士兵“失蹤”的谎言,造成历时十五年的侵略战爭,祸患延绵,生命财产的损失,难以计算。美国制造虛假的“东京湾事件”,造成实在的战爭,蒙受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战败的恥辱。在伊拉克的“不实”战爭,祸害之惨烈,更使人不忍言宣。
有时,所说的只是个人,不会像杀人盈城盈野那么严重;但对於受害人来说,名誉代表生命,所以妨害的名誉,无異“人格谋杀”。
受控“妨害名誉”的官司,近年来趋於增多。不过,这类案件,要提出被“损害”的证明,还要负担证明被指控的不是事实的责任,是不容易的,有时还是不公道的事。所以此类案件,通常是以“道歉”了事,或被告仅付象征性的财物补偿,不痛不痒,收不到吓阻作用。
如果能夠证明所言属实,自然不负毀谤或诬陷的责任。
福特
时至今日,录影,录音,都已经极为普遍,一般恶意损害別人,都比较不难存证;不过,爭议卻沒有減少。其中不仅有言语上的侵犯,甚至有涉及刑事案件的伪证,明显是存意诬陷。不过,今天很少认真看待,或因为不愿惹事,而默然不语。但起初並不是这样。
尊重人权的基本条件,是对於蓄意侵犯他人权益的人,予以警诫,使作恶的人,付沉重的代价。另一方面,对於可能的受害者加以保护。新约圣经时代,虽然罗马政权对於基督教沒甚好感,但有一个例子,对於受犹太人迫害的罗马公民保罗,还算是公道。
罗马巡抚非斯都,既不是品德高尚的廉吏,也说不上什么循吏,能吏,但他卻说:“无论什么人,被告还沒有和原告对质,未得机会分诉所告他的事,就先定他的罪,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。”(使徒行传25:16)这里说:“无论什么人”,都有辩诉的权利,也就是任何文明社会的条例,何況神的子民,更应该远超越这样的标准。
“见证”,必须是眼见,身经。道听途说,或出於想像,不论多么施用绘声绘影的艺术,或把臆测可能的动机当作事实,绝不能构成见证的条件。
主耶稣告诉我们,有一种不能化解的仇恨,就构成神儿女作受害人的基本原因,是光与暗的斗爭:“光来到世间,世人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,不爱光,倒爱黑暗,定他们的罪就是在此。”(约翰福音3:19)这样矛盾的情形,是不能避免的,也不必寻求妥协;因为如果受毀谤,迫害,並不是由於什么错误,只为义受苦,是蒙福的(马太福音5:10-12;彼得后书3:14-17)。
光和黑暗不能和平共存。爱是从神来的,谎言和仇恨,是从魔鬼来的。在魔鬼受永刑沉沦之前,它总是不停止的殷勤工作。基督耶稣是在虛谎的见证下,被钉在十字架上,成就神拯救世人的计画;跟从基督的人,也难免受迫害,而且完全是在意料中的事(彼得前书4:12-14)。
至於光明之子所应当作的,不仅要谨防虛谎,拒绝受魔鬼役使,在积极方面,记念传播好人好事。如果基督徒放棄“背后咬”,只要能每天发现一件好事,並且加以肯定,宣扬,就是对於光明的贡献,使世界更美好一点;不论是多么微小,也值得尽力去作,常常去作。
(同载於圣经网 aboutbible.net 之“天上人间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