书香阵阵 ✐2015-03-01

论语析读(十四)

“礼之用,和为贵”与“爱就完全了律法”

石衡潭

 

有子曰:“礼之用,和为贵。先王之道,斯为美,小大由之。有所不行,知和而和,不以礼节之,亦不可行也。”(学而 1.12)

注释:

  小大由之:大事小事都照这样去做。由:用,引申为依照,按照。
  节:节制,约束。
  知和而和:

“人若知礼用和,而每事从和,不复用礼为节者,则於事亦不得行也。”(皇侃.论语集解义疏
“喜怒哀乐之未发,谓之中;发而皆中节,谓之和。”(礼记.中庸) “刚柔得适谓之和,反和为乖。”(贾子.道术)
“和宁,礼之用也。”(礼记.燕义)
“此以下明人君行化,必礼乐相须。用乐和民心,以礼检民跡。跡检心和,故风化乃美。…和即乐也,变‘乐’言‘和’,见乐功也。乐既言和,则礼宜云敬,但乐用在內为隐,故言其功也。…言圣天子之化行礼,亦以此用和为美也。”(皇侃.论语集解义疏
“和,谓乐也。乐主和同,故谓乐为和。夫礼胜则离,谓所居不和也。故礼贵用和,使不至於离也。…言先王治民之道,以此礼贵和美,礼节民心,乐和民声。乐至则无怨,礼至则不爭,揖让而治天下者,礼乐之谓也。是先王之美道也。”(邢昺.论语注疏
“礼者,天理之节文,人事之仪则也。和者,从容不迫之意。盖礼之为体虽严,然皆出於自然之理,故其为用,必从容而不迫,乃为可贵。”(朱熹.论语集注
“事之中节者皆谓之和,不独喜怒哀乐之发一事也。说文云:和,调也,调味也。乐调谓之和,味调谓之,事之调适者谓之和,其义一也。和今言适合,言恰当,言恰到好处。礼之为用固在乎适合,然若专求适合,而不以礼为之节,则终日舍己徇人,而亦不可行矣。朱子训和为从容不迫,既与古训相违,以之释知和而和,尤不可通,恐未是也。”(杨树达.论语疏证
“严而泰,和而节,此理之自然,礼之全体也。毫釐有差,则失其中正,而各倚於一偏,其不可行均矣。礼胜则离,必和之以乐;乐胜则流,必节之以礼。盖礼以严为体,而以和为用;乐以和为体,而以严为用。二者皆不可偏,庶几欣喜欢爱,中正无邪也。礼者为異,乐者为同;礼为合敬,乐为合爱;礼为別宜,乐为敦和;礼为无爭,乐为无怨;礼为天地之序,故群物皆列;乐为天地之和,故百物皆化。故礼乐並制,而小康之世尚礼,大同之世尚乐。但人道以乐为归,圣人创制皆以乐人而已。惟生当据乱,不能不別,宜以去爭。然制礼似严,实贵和乐,故无小无大皆乐由之。但物理回圈,乐极则哀,故和而不流。礼当大同,但有合爱,仍不能不有节也。有子为子游之师,当传大同之道。此章词虽含蓄,而专明亲爱乐人,大同之旨已揭矣。”(康有为.论语注

对读:

“凡事都不可亏欠人,惟有彼此相爱,要常以为亏欠;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。像那‘不可姦淫,不可杀人,不可偷盜,不可贪婪’,或有別的诫命,都包在‘爱人如己’这一句话之內了。爱是不加害与人的,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。”(罗马书13:8-10)
“惟用爱心说诚实话,凡事长进,连於元首基督;全身都靠祂联络得合式,百节各按各职,照着各体的功用,彼此相助,便叫身体渐渐增长,在爱中建立自己”。(以弗所书4:15-16)

解析:

  礼所达到的最高目标就是合宜,合适,和顺,和睦,和谐。如果大家都知道这个道理,大事小事都按照这一原则来做,那就很好了。当然,一味地追求和,而不坚持原则,不遵守礼仪,这也是不行的。这是和稀泥,做和事佬。就是说,在礼与和之间,要保持一种张力,达到一种平衡。孔子认为尧舜禹等上古贤明君主做到了这一点,值得后人学习效法。还有,人要有所行,也有所不行。有所不行是为了更集中有效地行。一个人什么都去行的时候,其结果是什么都不行。人要善於取舍,善於在生活中灵活运用原则。利玛窦在其化人九要中也这样谈到“和”:

“六要曰和。圣多俾亚当造次颠沛时,人人交相讚美,甚至異教之人感其大德。总因秉性溫和,持躬柔顺,煦如春日,霭若春风。或甘旨迎宾,或亲朋庆会,令人知吾名教中未尝无可乐之地,故其效若此。因忆吾主耶稣为训门徒,不可太严,不可固执,故有时婚筵赴而不辞。又如嘉祿圣人,苦身克己,酒不沾唇,后至一異端之地,风俗以酣饮为乐,圣人即随俗共觞,借茲和顺,化导多人。而圣方济各沙勿略常赖和颜悅色,适人之意,虽元恶大奸,多有悔过自新者。若非光风霁月之襟怀,则臭味相投,无从觌面,何自而成劝化之功?乃有一等声价自高、不近人情之辈,或出言粗率不合时宜之人,既无亲爱先施,难望他人钦服,极其害,必至人自为人、我自为我而后已。”(註一)

  礼与和之间的关系有点类似於圣经中律法与爱之间的关系。摩西十诫是最重要的律法,而耶稣总结律法的总纲是爱,首先是尽心,尽意,尽性,尽力,爱主你的神,其次是爱人如己。(参阅马可福音12:28-31)在罗马书13:8-10中,讲到了什么是爱。保罗用债务关系来形容彼此相爱:我们常欠的债,是彼此相爱。正如古代教父俄利根(Origen, 182-254)所说:

“爱的债务,永远在我们身上,离不了我们;这种债务每天都在偿付,每天又都欠上了。”

在罗马书出现的爱字,除了12:10外,全都是agape,表示对別人深厚,无私,超凡的爱。这种爱是来自於神的,是超越人间的爱。不是因为被爱者有优越之处,相反,被爱者是完全不配得的。这种爱与別的不同,在於不单爱那可爱的,连仇敌也是爱的对象。这种爱表现在施赠上,基本上是牺牲的施与。神就是这样爱世人,甚至将自己的独生子赐给他们。基督爱教会,将自己给了教会。这不仅关乎情感,而主要关乎意志。我们是受命去爱人,这是我们可以下決心去做到的。如果爱只是一种不能控制的情感,来得快去得也快,那么,我们便无须向神交账了。
  沒有信主的人不能表现这种属神的爱,信徒单靠自己也不能活出这种爱。只有借着住在人里面的圣灵所赋予的能力,信徒才能夠活出这种爱。在人世间,这爱的完美典范就是主耶稣基督。我们对神的爱,表现在遵从祂的命令,祂的律法上。爱邻舍的人,就完全了律法;至少满足了律法中说要爱邻舍的部分。这样,保罗就讲到了爱与律法二者之间的关系。爱是律法的彰显,爱使律法完全。律法对人有所约束,有所限制,而其目标是爱。人在律法中受到保护,获得安全。爱脫离了律法,会成为溺爱;律法不以爱为依归,会变成苛求。保罗特別提出一些诫命,是禁止对邻舍作出沒有爱心的行为的。一切的诫命可以总结在爱人如己一句里。对待別人,就像对待自己一样的爱顾,体恤和仁慈;爱从不会加害於別人。相反,爱积极地为別人的利益和荣耀着想。因此,凭爱心行事的人,其实正在用另一种方法去达成律法的要求。
  看到別人的缺点错误,不是要装糊涂,和稀泥,而应该以适当的方式指出,总的原则就是“用爱心说诚实话”。就是说在真理上不能妥协,必须坚持,而在方式态度上,要有爱心,有智慧。这样,才可能达到好的目的。神学家白礼傑(W. G. Blaikie, 1820-1899)说:

“真理是我们生活、动作、存留的元素。…但真理必须不分割地与爱相系;粗鄙地传讲的並不是真福音。资讯的感染力,被传资讯者不一致的心灵破坏了。”(註二)

方式方法在生活中很重要,当我们如此这般琢磨的时候,爱也就在其中了。

“我们坚固的人,应该担代不坚固人的软弱,不求自己的喜悅。我们各人务要叫邻舍喜悅,使他得益处,建立德行。”(罗马书15:1-2)

当基督徒住在基督里,在教会中尽上合宜的功用,他们便在爱中和在合一里紧密地成长。
  有子与孔子讲和为贵,更多地着眼於国家的治理,社会的安定,而圣经中強调的是互为肢体,连於基督,共同建立与成长。后者是一个更加令人神往的目标。(下期续)

(註一)利玛窦化人九要,载於黃兴涛,王国荣编明清之际西学文本第一冊,中华书局,2013,第28页。
(註二)马唐纳新约圣经注释,角石国际出版社,第926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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