读书乐
中庸神学与爱之飨宴
殷颖著 道声出版社
视力不佳,是作家所最不愿有的病。很难想像,双目丧明的诗人弥尔敦(John Milton, 1608-1674),如何能凭过人的记忆力,作出失乐园,得乐园,参孙,那样伟大的诗章,芬妮克罗斯贝(Fanny Crosby, 1820-1915)写出那么多傑出的圣诗。不过,我们知道,记忆是从已经储存的知识库中支取,如果从来沒有存过,是无以透支记忆的。
本书著者,近年力抗恶化的眼疾,而写作不辍,是可敬佩的努力。而从他的作品中,可以看出其思想精微,析理严密,不是一般人所能望其项背的,正是以其有记,可忆,可写。
时下的情形,是人多选易读的书看,像故事,青少年问题,心理学等的书,甚为流行;自电视和大众传播当行,人更情愿接受罐头装的现成思想,吃被消化过的饭,以代替自己咀嚼思考。这就成为普遍的“不能吃干粮”,是可哀的现象。
其实“干粮”並非必须艰涩(页10),只是要经过慎思明辨。不过,像田力克(Paul Tillich)那样的作品,不能为人所了解的,很难算是神学(页9)。在另一方面,如只求人了解,而不能传播正确信仰的,更可能是陷害人的異端。本书著者则能以清新可诵的文体,传达纯正的信仰,所以是可贵的。更难得的是,他不是枯燥的说教条,而是能夠有独到的见解;而兼通中西,渊博精深,使他能夠作正确的判断。
作者所说的“中庸神学”,不仅是阐释中庸,而是允执厥中,补偏救裨。其中心,是如何建立起一道安全的桥樑,让基督教神学与中国文化,能夠联系起来,以达到彼此了解,进而完成传扬福音的目的。不过,在这道路上,有三个陷阱:一是只懂圣经,不懂中国文化,而不认真求通,故步自封;一是只懂国故,不懂圣经,如陈立夫只钻研中国经典,以至妄以“诚”为神(页36),荒唐可哂;一是於中国经典及圣经,二者都不懂,只是断章取义,譁众取宠,创立些自己的说法,像“老子是基督”之类的话,贻害不加深思的大众,连买他们的主也不承认。
本书作者有智可以分辨,能避免这些陷阱;有勇能指出那些人的错误。要先相信基督,应有的基本认识,並确定一般启示与特殊启示的分野(页276),破除本土神学的迷思。说来並不是难不可及,只是要持中庸:不排斥中国文化,而持守圣经信仰,一方面破迷,揭露老子並非先知,一方面启正,阐发大学的“三纲”:明明德,新民,止於至善。他说:
“大学之道”能在二千五百年以前,由间接的启示中,得知人失去了神原创的形像(明德),的确不易。而要努力去回复这失去的神之形像,以达到“明明德”,並以之“新民”与“止於至善”实为世上其他政治哲学家未曾见到的異象,为十分独特的思想。儒家由“明明德”到“止於至善”之间,所作各种思维与努力,目前虽然尚无法达到其终极的理想,但卻是一条可以诱导,使之认识真神,回复“明德”的得救之路,亦为一条向具儒家思想底蘊的国人宣教之途。(页26)
诚实知道沒有臻於至善之路,才可以追求认识神。过去华人的“本土神学”提倡者,是读了很多的中国线装书,而沒有读过一遍圣经;今天的本土神学者,很少读书,更不懂圣经。因此,传本土神学,几乎与福音传入中华二百年同样久,徒然鲂劳尾赭,只有分爭,而沒有什么佳果可陈。
作者在探求一个新的接触点,选中了孝顺神学。中国过去以孝经为立国之基,实在是有道理的。因为孝道是家庭的根本,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,也是国家的根本。基督教也有谈家庭辅导的人,只採西方的心理学理论,而舍孝道而不由,非常可惜。
在方法上,作者有深厚的圣经基础,不是肤浅的看外面,以至买椟还珠的错误。他指出,只挑几个中文字,“作为本色神学的依据,是十分危险的事。”(页91)他说,保罗在雅典佈道,引证当地人的“未识之神”作为跳板(页103),而不是指说那是福音;“只有基督的十字架,才是唯一的救恩。”这是不能忘的根本。
在中国固有的文哲典籍中,不仅孔孟之道,老子之言,有些论述能吻合圣经的教训,其余的诸子百家,都能找出一些合於圣经部分教训的章句,也同样可以作为桥樑与楔子来传扬福音,甚至有些古人的诗文,一詠一言,皆可拈来,融入经训,而发人深省。(页104参页275-277)
本书是几篇神学论文的结集,乍看沒有什么严密的脈络,但细思就可以看出其自成体系。
第一卷,主要在“中庸神学”,揭示儒家最高理想:明明德,新民,止於至善。超越一般政治的运用,而是以善为标的。
第二卷,是爱观的综析,从儒家的仁爱,希腊三种不同的爱,到墨子的兼爱,非攻(页129),近於“爱是不加害於人”。
第三卷,论“天人合一与身灵的分受”,以“历史与人伦的兴灭”为结束(页279-289),似是神学的实践。
最后,书中提出“律法”与“法律”译文的商榷(页247-250)。这关系法学的观点,也是中文习惯用法的问题。二者同是Law的译词:不过,在两个同义字连用,前后次序不同,着重点就有了差別。“法律”,虽然是两字合成,很难使我们注意到是各有其涵义;“律法”,则较容易使人意识到是两件事。这是中文单音各义的特点。“律”,可以用为自然律;“法”,则必然是订立的法。換句话说,律虽不限於,但可释为Descriptive Law,像我们常说的“Law of Nature”;法,则必须是Prescriptive Law,“Law of Government”。如:科学上发现的定律,罗马书第七章所说肢体中“犯罪的律”,道德,良心的律等,只能夠译作“律”,是神放在人心里的。
“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,你们也要怎样待人。”圣经如此教导,儒家如此教导,亚理士多德如此教导,相信在不同的文化中,都有类似的教导。因为这是人心里自然有的律,即使是最恶,最虛假的人,也不愿人欺骗他,而愿人对他诚实。这就是自然律,但不能如此立法。
罗马书第十三章说:
凡事都不可亏欠人,惟有彼此相爱,要常以为亏欠;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。…爱是不加害於人的,所以,爱就完全了律法。
这里所用“律法”二字,如果換成“法律”,很容易看出,是行不通的。畏之以法,治之以法,都说不上爱。著者以为该维持和合本“律法”的译文,不是率意照自己的好恶,显然是有学养的判断。反观今天的人,妄议译经与修订,往往点金成铁,应该知道自量,先能夠长进到写通一封中文信的程度,再谈也不迟。寄语搞本土神学的人,谦下用功,多读几本书,特別是多读圣经,才不至误导读者,也自己获罪。
本书不仅“中庸”,也能成为“飨宴”,是有其原因的。这原因,值得我们注意。(亚谷)